1 、注册商标(R标识)
白酒酒标上应标注本企业自己的商标或委托加工企业授权使用的商标,同时注明“注册商标”或用“R”表示。注册商标一般标在包装物的正面。
2、 净含量(C标识)
净含量应与产品的名称排在同一展示版面内。净含量的标示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单位应为“%vol”, 不是以前的“%(v/v)”。净含量和“C”标志,字符高度要求:50 mL 以下≥2 mm;50~200 mL≥3 mm;200~1000 mL≥4 mm;大于1 L≥6 mm;一般情况下用“L”不用“l”。
“C”标志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能力合格标志,商品通过认证标上“C”标志,即表明其产品净含量是有的,消费者可据此放心购买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产品。由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是可以有误差存在,是以产品批量来衡量净含量的,所以即便是标有“C”标志的产品,也不是说每个单件产品是完全足量的。
3、QS 标志及其编号
白酒产品是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因此必须标注。
4、配料清单(配料或原料)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5、 产品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是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如:清香型白酒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0781.2, 浓香型白酒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10781.1等。2004 版GB7718标准规定为“产品标准号”,在新版的标准规定中增加了一个“代”字。
6、 质量等级
如果执行的产品标准中有明确要求时才标注,在清香型白酒、浓香型白酒、米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中都是有质量等级的规定, 在标注时一定要按照设计或生产时产品满足的质量等级进行标注。
7、生产日期
应当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应当另列词头标注,如:裸瓶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如果在瓶盖上标注的话,那么生产日期应该标注为“生产日期:见瓶盖”;带有包装盒的产品,生产日期标注在盒顶部的话,那么生产日期应该标注为“生产日期:见盒顶部”。生产日期的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当一个包装物内有多个包装、且不是同时生产时,这个包装内的所有日期应按早生产那个产品的日期进行标注。
8、 贮存条件
早要求标注贮存条件规定的是我国的食品法,新版的GB7718 国家标准把这条也规定成了强制标注内容。因此,虽然白酒的质量与贮存条件的关系不是太大,而且标准规定洒精度在10 %vol 以上的饮料酒可以免除保质期的标注,但还是必须标注条件。
9、产地
应当标注白酒产品生产时的真实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分,至少应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10、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 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11、联系方式
必须让消费者清楚地知道生产者的具体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Email 等至少应标注一项内容。
12、商品条码
在GB7718 中没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 但无论是专卖店还是商超,一般都用条码结帐,特别是现在的超市,没有标注条码的商品是不允许进入的。因此,白酒的酒标上一般也都会标注条码。编码中心分配给我国号码为690、691、692、693、694、695 等。一般类型为ENA 码。ENA 码由条/ 空和13 位数字组成,前7 位数字叫厂商代码,接下来的5位是产品代码,一位是校验码,是根据前12 位数字计算而来的。
13、 外箱上还应标注储运标志、回收标志、生产批号
在新版GB7718 的第4.4 条推荐标示内容中规定,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批号,但从为了在今后产品追溯性容易实现的角度考虑,批号还是作为一项必须标注的内容为佳。
14、警语用语
是一个体现人性化的一条劝说语,采取了强制标注“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要求。